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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是我们这一家造纸厂工人,企业性质原为国有大二企业,1997年我因职业病鉴定为六级伤残,2002年企业实行买断改制,企业被一私人买走,当时企业就我们这样的工伤职工核定出了每人赔偿的金额,但是这笔款到现在也不能落实.当时企业买断时,买断合同约定工伤由新制企业承担,费用由买断费用核减,后来,好象又转到原企业主管部门农场手中.

劳动纠纷 2018-08-14 07: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司法解释中所作出的规定就意味着工伤赔付和侵权赔偿并不矛盾,可以同时适用。  也就是说,发生工伤事故时,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并不能因为工伤职工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而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举个例子,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工伤赔付和侵权赔偿互不冲突。
  • 你好!员工非因工死亡,根据中第十条规定如下:
    1、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2、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
    3、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 工人在工地受伤,可以将工头与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依法维权。根据工人与对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而有不同的救济途径。
    一、如果属于劳动关系
    1.如果对方有用人资格,即依法在工商部门办理了登记的,那么自用工之日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受我国劳动法保护。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此时若有劳动合同,则你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即使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只要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也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3.具体的工伤待遇有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等,由社保部门支付。
    4.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5.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未参加期间,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有关费用。
    6.单位要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单位没报,本人或家属可以在一年内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7.如果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等级享受伤残补助金、津贴等。
    二、如果属于劳务关系
    1.如果对方没有用人资格,或者无法证明劳动关系存在,也可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佣关系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具体的索赔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
    3.以上赔偿项目,建议保存好相应证明,向老板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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