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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遗产怎么公证,需要哪些流程和手续

继承 2019-09-14 14:3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律师见证遗嘱一般是根据《律师见证遗嘱规则》订立的遗嘱,在遗嘱的形式上和实质上一般没有什么问题,属于合法遗嘱。
      但是,律师见证遗嘱在目前的法律上还是一个空白,并无具体操作规范。
    在法律效力上,律师见证与普通人的见证也无任何区别。律师见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是与公证遗嘱的效力不一样的,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是要高于律师见证遗嘱的。
      也就是说,一旦有多份相冲突的遗嘱(含律师见证遗嘱),律师见证遗嘱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而若有公证遗嘱的,公证遗嘱则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 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
    2、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3、遗赠抚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
    4、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
    如果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4种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

  • 一、申请办理遗产公证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二、申请遗产公证需要的材料  需要办理遗产继承公证。根据法律规定,办理继承公证必须:  ①所有法定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②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或提交住所地公证处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原件;  ③被继承人(您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户口注销单》原件;  ④遗产若为房屋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⑤继承按遗产总额2%收费;⑥亲属证明由被继承人(死者)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构成,可由被继承人(您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以上情况属实”并加盖印章(原件)。  
    三、遗产公证的程序  
    (一)公证遗嘱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  
    1、申请。申请人须填写公证申请书,并出具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  
    2、审查。主要审查遗嘱人是否有完全的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遗嘱人对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  
    3、予以公证。  
    (二)公证必须到的公证机关办理,一切单位领导、组织、街道、政府机关等证明都不能称公证。  
    (三)公证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办理。由于立遗嘱是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就象结婚、离婚、收养等一样,是不能由亲属朋友或律师等代理办理的。如果遗嘱人确有病而无法出门或出门有困难的,可由他人代理去请公证员到遗嘱人的住所当面办理公证手续。  
    (四)遗嘱的审查必须严格根据法律而办理。

  • 1、遗嘱经过公证。
    2、办理接受遗嘱的公证。 3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过户手续即可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
    (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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