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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国企任职(小员工)。03年底,我被公司除名。原因是我注册开办了一家公司。其实这家公司是国企总经理(郭)开办的,只不过借用了我的名字。当时国企已经处于停业清盘的间断。由于企业处于动乱的时期,一些与郭有个人恩怨的人借着他的一些个人问题,把郭推下了台,自己坐上了总经理的位子。后来发现了这家公司,从种种表象上分析出并认定这家公司是郭开办的,要我把郭说出来,并开除他。我处于两难的境地。因为郭对我有恩。所以刚开始我也没有把他说出来。郭也保证想尽办法无论如何也不会伤害我的。可是后任总经理却没有经过任何大会,手续,直接私自把我除名了。我开始不知道,因为郭对我说只是解除劳动合同。现在新的单位跟我签合同我开发现,居然把我除名,还言辞很恶劣,因为后任总经理把他对郭的恨意,全部发泄在我的身上了。现在我觉得很冤枉,人心真的太可怕了。我已经认清了他们的真面目。可是我现在该怎么办呢? 我2004年6月拿到退工单,去劳动局问,已经过了申诉期。 我可以申请撤销除名吗?企业现在已经不存在了。上级部门存在。或者我还有别的什么办法拯救自己呢。谢谢律师,帮帮我吧,我当时年轻思想幼稚,被别人利用了。

合同纠纷 2018-08-15 01: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法,公司停业倒闭,应按规定给予员工解除合同补偿金,标准为:工作满一年的给一个月补偿金(月平均工资),没签劳动合同员工辞职时可以拿到以下的报酬:
    1、员工应付的劳动报酬;
    2、从建立劳动关系起一个月内没签劳动合同,公司还要依法支付一年内的双倍工资。联系不上老板可以直接向劳动局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通过法律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 用人单位无权开除员工。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除名之前的工龄一律不予计算。根据原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第二条规定,出劳动教养期间不予计算工龄之外,劳动教养之前和之后的工龄本可以连续计算。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和《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第3条规定,除名职工工龄本可以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溯及力仅及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而各地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最早于1992年,但劳动者已于1985年被除名,不在其中。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
    3、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我们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职工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由于违犯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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