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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否以项目为借口,跟员工几次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公司的A项目在X地启动,跟甲签订了公司所谓的“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并约定试用期三个月,一年半后,A项目基本结束,而公司的另一个项目B在Y地启动,于是公司又跟甲签订了“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二”,一直将甲界定于公司员工的边缘来降低成本,规避法律责任。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劳动者该如何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如果申请仲裁的话可以得到那些补偿?对于“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法律是如何解读的?

仲裁 2018-08-15 06: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中护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二、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得到的全部工资收入。)  
    三、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五、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六、劳动者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七、劳动者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八、劳动者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是指:  
    (1)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2)参加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  
    (3)参加社会义务劳动的权利,  
    (4)参加劳动竞赛的权利,  
    (5)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6)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  
    (7)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8)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  
    (9)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10)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自建立劳动关系起已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初次衽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以上就是对员工劳动合同续签时间有特定要求的情形,一般情况下续签多久都是可以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你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但在申请仲裁时你应当提供基本证据证明自己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如工牌、上班打卡记录、二位以上的同事证明、你代表公司对外是否签订过合同等;你的工资及补助标准属于公司掌握管理的,应由公司提供,否则,由公司承担不利后果;你可以依法向公司主张二倍的工资。
    (上述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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