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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应聘于8月28日深圳一家公司工作,当时签合同时签的是两年试用期两个月,每周工作五天,当两个月期满,我要求公司给与我转正,公司先是要求我写转正总结,但是当我写好总结,公司以我周六打电话找我我未接电话为由,要求再延长试用期一个月,我不愿意,公司要求我离职,并以不签辞退辞工书(辞工辞退是共用一份表格),扣我工资为由,要求我签辞退辞工书,我在该表格上签写为:公司要求延长试用期,我不愿意,被公司辞退。我于11月5日被迫离职。现我要求公司赔偿我一个月提前解约通知金及半个月经济补偿金,这合理吗?并要求公司补偿我在周六和平时加班的加班工资,虽然公司面试时是说五天工作制,但实际上每个星期都要上六天,就是因为有两个周六我有事没去,才有现在的结果。我在任职期间,将前三任均无法解决的问题搞定了(前三任均未完成此工作才被解聘),并重新设计结构很快完成了公司安排的任务并保证公司按时出货。为何公司还这样搞我,我要求公司补偿我的加班费,公司以加班需要申请为由拒绝我的要求,其实公司并未要求加班要申请,我也从未见过这一制度,也未在这一制度上签字确认,请问我这要求合理吗?如果我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仲裁 2018-08-15 11: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离职。至于你说的公司没有给你劳动合同,无法证明你还在试用期,你可以快递形式寄送书面辞职书(保留快递单据),30天后即可离职。公司不予结算工资的,你可去劳动局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 1、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费
    3、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4、公司无法正常经营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你好,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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