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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广州远洋运输公司的海员,91年参加工作,96年与公司签定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现在我想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4月13日提出申请,如果解除合同,我有哪些权利和责任,我原来的合同上并没有毁约的赔偿金额,但公司说有内部规定要赔偿,这样合法吗?且20日公司通知我不同意解除关系,而我又不在广州,我该怎么办?

合同纠纷 2018-08-16 12:2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不确定,有很强的稳定性,除非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情形,否则劳动合同直到劳动者退休才终止。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劳动关系仍然存在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赔偿,要注意保留证据,方便举证。
  • 未签劳动合同需赔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双倍工资。
    若未支付,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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