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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3年1月6日经猎头介绍进入上海A公司,签定了3年合同,合同中注明了招聘猎头费问题:“甲方同意为乙方支付招聘费用4200元人民币,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乙方应全额支付上述费用“。2004年我被A公司转入B公司(A公司是美资公司C和上海某研究所建立的合资公司,B是C的独资公司),2004年8月和B公司重新签定了劳动合同,招聘猎头费条款被B公司照搬到了新合同里,合同期限从2004年8月1日到2006年1月5日。我2003年在A公司办理了户口引进,签定了户口补充协议,规定三个月违约金按年递减。2003年在A公司以C名义签定了股票期权协议,每工作满1年可以得到25%的股票期权,到现在我应该享有50%的股票期权。我于今年4月中旬辞职,B公司的人事根据A公司的户口补充协议要我赔偿一个月工资,招聘猎头费要我赔偿一个月工资。我认为我和A公司的合同及户口补充协议应该作废;B公司虽然合同里提到了招聘猎头费问题,但B公司没有实际为我付出猎头费,因此我认为也应该作废;我的股票期权是以C公司名义签定的,我应拥有50%的股票期权。另,B公司已于4月13日把劳动手册和退工单给我,我已到新公司上班;但4月份的近半个月及几天年假的工资B公司没有给我打到卡上。

公司企业 2018-08-16 12: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分四种情况:一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前30日,试用期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也不交违约金;二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但不交违约金,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但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三是,劳动者没有任何依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但不给经济补偿金,还可依据第九十条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四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培训,并签订了服务期协议,劳动者服务期未满,又不是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就要按“协议”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 违约金。
  •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 1、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违约金,那么就按照《劳动法》规定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做好交接,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违约,无需支付任何赔偿。这也是《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合同的意义所在。
    2、如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提前解除违约金,那么就按照《劳动法》规定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做好交接后,还应当按约定支付赔偿。
    3、如果没有按照《劳动法》规定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做好交接,不管劳动合同中有没有明确约定违约金,都可以要求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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