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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莱州成达上班有半个月,早上4点50上班中午吃饭不到半个小时下午4点半到6点下班,我要打离职在干一个月,他说签合同干够一年每个月4400干不够辞职每个月1900,请问一下合法吗早上4点50上班中午吃饭不到半个小时下午4点半到6点下班,我要打离职在干一个月,请问一下合法吗

劳动纠纷 2019-10-15 06:4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1、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只要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就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权利是法定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加以限制或剥夺。用人单位为限制劳动者“跳槽”,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中规定劳动者交纳押金或支付巨额赔偿金,该行为的性质是以特别约定排除或限制劳动者的合同解除权,是不合法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合同条款属无效条款。所以,劳动者只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如果劳动者行使解除权而违反劳动合同的有关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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