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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临时工,当初进厂的时候跟人家谈好15元一小时,并且只做到2018年1月18日,今天去结工资的时候,对方说因为我在厂里面借支了1120元,只能给我五六百块,可是我的总工时有323,现在我该怎么办?当初进厂的时候跟人家谈好15元一小时,今天去结工资的时候,现在我该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19-10-08 12:1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劳动法中并未有临时工的说法。即使是临时去上班的,那么也是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公司也是需要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发放工资的,并且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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