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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5年与买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总价为43000元,当时他已全款付清,我交给他房产证,但直到现在买方找各种理由不愿过户,当时合同没有约过户时限,因他不愿过户,我再想卖给别人,这种情况是不是应该赔偿买方违约赔偿金?我在2005年与买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总价为43000元,是不是应该赔偿买方违约赔偿金?

房产纠纷 2019-10-15 14:0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于买方经济能力关系而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构成合同违约,买方当对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买方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仔细考虑自己的房款来源以及后续支付能力,防止陷入因为一时冲动而购房,导致违约的尴尬境地。
    由于买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通常会到现场查看,所以,以卖方故意隐瞒房屋质量瑕疵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举证非常困难,因此难获法院支持。为了避免产生房屋买卖纠纷,买方除了到现场仔细查看房屋、了解房屋现状外,还可以向附近居民了解该房屋的有关情况,到物业公司调查所购房屋的真实情况,获取房屋的维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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