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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指使王某(初中生13岁)和赵某(高中生15岁)和大学生刘某17岁,于2017年11月10日到理工大学盗出教学设备价值1万元,被于当晚出校门路上抢劫一名女大学生手机,价值5百元,问:张,王,赵,刘,各自对上述盗窃和抢劫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问:张,各自对上述盗窃和抢劫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辩护 2019-10-01 13:2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
    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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