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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18年11月份购买的房子,然后今年4月份地热漏水,由于房子是二手的,16年11月下的房,所以已经超过2年质保,物业不管维修,我觉得不合理,超过2年只是代表物业没有无偿维修的义务,并不是质量担责的终止,我觉得2年零5个月就出现地热漏水,厨房墙面渗水,是房屋质量问题,他们可以不全额赔偿及维修,但是觉得有部分责任划分并不是质量担责的终止,是房屋质量问题,他们可以不全额赔偿及维修,但是觉得有部分责任划分

公司企业 2019-10-25 21: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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