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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965年3月出生的无业人员,因家遭变故,我老公(他是公务员)因患胃癌于2007年11月去世,债筑高台,领导为照顾我母女俩的生活,特批用人单位安排工作,用人单位于2007年12月聘用我上班至2015年12月,期间我与用人单位连续签合同至少三次以上,用人单位也给我买了养老保险。因2015年我年满50岁,于2015年12月被用人单辞退,辞退时我养老保险未买足15年,并且我要满55岁才能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请问我这种情况可不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经济补偿?另外,用人单位在2014年辞聘人员中有一女性跟我一样(养老保险未交满15年且要到她满55才享受养老保险),给予了经济补偿。并且我要满55岁才能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请问我这种情况可不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经济补偿?给予了经济补偿。

保险纠纷 2019-10-08 13:33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1)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2)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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