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你好,我想咨询一个关于劳动法孕妇规定的事情。我怀孕5个多月,现在单位把我调到离家比较远的分店。去分店上班需要倒2次公交车,路程得1小时以上,下车后还要步行十几分钟才能到分店,分店是早晚班倒班,早班9:20-17:20,晚班13:30-22:00,有时候到21:30。晚上公交车最早末班车是9:40,我对象不上夜班的情况下可以来接我,我一个孕妇没法大晚上自己打车或坐公交回家,跟领导商量,领导也是不替换离分店近的员工来上班。我在工作中没有犯过过失,领导以必须去,不去就走劳动法解决为理由逼我去分店,我想问下关于劳动法孕妇的有关规定,我现在这个单位这样做符合规定吗?有没有什么解决办法?我想咨询一个关于劳动法孕妇规定的事情。我想问下关于劳动法孕妇的有关规定,我现在这个单位这样做符合规定吗?

劳动纠纷 2019-10-04 08:2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如果孕妇没有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那么单位辞退孕妇,那么是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的。如果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那么是无经济补偿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萍乡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