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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脑动脉瘤破裂,住进北京某三级医院,大夫在开颅和介入手术中让我们选一个,我们选择了导管介入手术。在医院手术之前一直在监护室24小时监控。医生在做了CTA后告诉我们动脉瘤附近有一段动脉狭窄,不知道导管、支架能不能通过去,如果不能还需要在这段狭窄上放入支架撑开,这只有手术时做血管造影再判断。手术前大夫讲明了手术风险,说会有生命危险及偏瘫等。5月15日开始手术,当时手术非常顺利,大夫说狭窄部分没有影响导管通过,也没有在狭窄处放置支架。术后直接又进入了监护室,但病人一直没有醒过来,大夫说观察看看,因为监护室24小时有人监护,所以我们就放心的走了。第二天上午,大夫说早上拍了CT发现了右脑出现了大面脑梗和脑坏死,医生只是说病人手术造成血管痉挛收缩使血流不畅,并没说跟手术的操作有什么关系。病人一直持续了将近2周才醒,现在已经2个多月了一直无法吃饭、说话、正常大小便,几乎完全处于瘫痪状态。想问下律师,各种环节医院是否有什么的责任。是否这些情况是正常的?是否是医生手术处理不当可能造成的?另外监护室24小时监护是否有可能出现脑梗而没有发现的情况,因为我不清楚是否医院监护室里24小时监控的情况下还出现这么大面积脑梗塞而没有被发现是否正常?如果医院有责任需要怎么收集证据?并没说跟手术的操作有什么关系。是否医院监护室里24小时监控的情况下还出现这么大面积脑梗塞而没有被发现如果医院有责任需要怎么收集证据?

劳动纠纷 2019-10-09 15:4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医疗事故概念与民法上医疗过错概念并不等同,前者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承担法定责任的前提,后者则从民法侵权理论中的过错原则引申而来;从逻辑层次上看,前者内涵远小于后者,因此构成医疗事故的,必然存在医疗过错,而构成医疗过错,则不必然构成医疗事故。尽管《条例》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仅仅是处理医疗事故的特别规定,其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医疗事故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患者的生命或者身体健康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受到损害,则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由医疗机构对患者受到的损害承担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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