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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年于某携带中国某农业银行存单(于某是此银行职员,存单是所在银行存单,于某制作假额存单)到当地农村信用社抵押借款,先后从两名信贷人员借款共计26万左右人民币,于某又去附近农村信用社抵押借款时被识破(农村信用社抵押借款,要求信贷人员同借款人一同到存单所在银行核实,于某利用所借贷款人均系熟人),事发后被骗信用社主为及时报警(于某有一定的社会背景,另外此信用社主考虑个人工作问题),于某协同亲属及自己银行当时的主到被骗信用社(该银行主因为自己工作失职,才使得于某有机会制造假额存单),还款8万左右,要求此信用社以借款方式处理此事(被骗的两名信贷人员,甲同意此方式,甲所借出金额10几万;乙不同意此方式,乙借出金额5.5万;在主和于某家属的“强烈要求”下,同意了此方式),于某亲属及自己银行当时的主便以自己的名义帮其在该农村信用社借款(以借款方式处理此事),事发1个月该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机构以违反贷款正常操作,对该农村信用社主及两名信贷员罚款1700元.02、03年于某有向该农村信用社还贷款利息,后来于某不知所踪,该农村信用社现在的职员因为于某未归还利息,将于某自己银行当时的主起诉(因为当时此主也以自己的名义为于某的老公担保,当事人未还钱,此主根据规定有义务还款),此银行主在其所在银行买断工龄(此银行后被合并,银行以10几万作为员工的工资买断工龄),被起诉后,他又将原被骗的信用社以渎职罪告到当地的检察院.现在案件还未正式审理.

银行 2018-08-19 14: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 1、如果是连带担保责任,银行有权同时向你和你同事主张权利,也有权单独向你或你同事主张;
    2、如果向你主张,并且由你承担责任的,你承担责任后可以向你同事追偿;3一般你没有其他财产 ,只有一套住房,法院是不会拍卖的,4。你可以跟银行说清楚你们没有钱没有偿还 能力,告诉银行工作人员你同事是公务员,可以用每个月的工资偿还。如果银行只起诉你,也没办法,只有由你偿还债务,然后你在向你同事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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