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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首付款只让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书有效吗?

房产纠纷 2019-11-26 12: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首付款是房屋购买时的第一笔预付款,一般情况下数额应当在总房价的30%以上,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后,首付款应即时返还或抵充房价。
    2、首次使用公积金,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最低为房屋总价的20%。
    3、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
  •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商品房预售人(开发商)必须已经向政府主管部门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房地产开发商必须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房地产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需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预售人方能预售房屋。
    4、商品房预售人(开发商)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5、商品房预售人(开发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6、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工程的建设。
  • 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如何认定,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有效条件包括: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和形式合法。以上条件缺一不可。所谓的主体合格是指,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售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预售方必须是经过批准设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但是,如果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之前,与他人订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而在一审诉讼期间依法取得了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则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二)预售方必须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但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之前,预售方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但投入了一定的开发建设资金,进行了施工建设,并与他人订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而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则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三)预售方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投入的开发资金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预售方必须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五)预售方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但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之前,预售方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而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商品房预售证明的,则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如何预售方不满足上述任意条件,商品房预售合同即可被认定为无效。同时,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还有下列情形: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四)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五)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什么是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合同无效取决于国家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态度和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合同不成立的处理结果和合同无效的处理结果截然不同。  《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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