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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抵押登记,但未签订抵押合同,也未贷款的,可以注销

房产纠纷 2019-12-05 16: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并不是所有的财产都可以进行抵押登记,例如:
    一、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房产


    (1)权属来源是限制抵押的(包括福利房、微利房、私人建房等);


    (2)根据城市规划,市区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3)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法律、法规或市政府规定禁止抵押的;


    (7)除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利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其它集体土地使用权。


    二、房屋抵押登记的办理程序:


    1、抵押登记申请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2、受理申请

    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实、齐备,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则予受理,给该申请编号并给回执,回执注明所收取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编号。


    3、审核


    (1)登记机关从房地产登记册查明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状况,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驳回转移登记申请:

    A.权属来源的性质是限制抵押(包括福利房、微利房,行政划拨土地、减免地价土地)而未取得有关部门同意的;

    B.根据城市规划,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C.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D.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E.权属有争议的;

    F.法律、法规或市、区政府规定禁止转让的。

    驳回登记申请,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2)从房地产登记册或电脑记录中查明申请抵押登记的房地产的权利状况后,审查下列文件是否真实、齐全和有效:

    A.身份证明;

    B.《房地产证》或其他房地产权利证书;

    C.抵押登记申请书是否按要求填写;

    D.抵押合同书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并通知抵押当事人。


    4、登记


    (1)对核准抵押登记的,在房地产权利证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并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作抵押记录。抵押记录应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名称、面积、价值、抵押金额和抵押期限等内容。


    (2)预购的房地产抵押时,应在买卖合同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


    5、收费发证


    (1)登记费的收取标准按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2)将已加盖房地产抵押专用章的房地产权利证书在规定时间内退回抵押当事人(由抵押当事人凭回执、身份证明及交费凭证领取)。


    6、立卷归档

    按规定建立土地和房地产登记的档案。

  • 抵押合同是民事合同,而抵押权是民事权利,抵押合同的成立并不必然导致抵押权的产生,而抵押权无效也不会导致抵押合同的无效,抵押合同和抵押权之间有密切的联系,但不可以混为一谈。
      《物权法》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一百八十五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四)担保的范围。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 担保方式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候需要明确采取哪种担保方式、担保的范围、担保的期限,主债权的相关情况等。第二条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担保法》第三十九条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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