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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取保候审期间,公安机关又将取保候审 人 ,拘留,请问这样的问题应该咋么处理?

刑事辩护 2020-01-01 18: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取保候审属于刑事诉讼期间对犯罪嫌疑人的临时强制措施。其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确有犯罪事实的仍然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拘留期间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后,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七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 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逃走构成脱逃罪追究刑事责任。虽然保外就医罪犯没有被关押在监狱和看守所等羁押场所,但其人身自由仍受到较大的限制,法律法规对其限定的保外期间和活动范围,应当视为司法机关对其实施的强制措施,其居住场所则应视为司法机关监管场所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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