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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用人单位却迟迟不给办理退休手续,请问这是否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或法院受理范围?我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谢谢!

仲裁 2018-08-26 11: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法(国发[1978]104号)明确规定,国家关于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法定退休年龄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在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2012年7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何平提出,我国应逐步延长退休年龄,建议到2045年不论男女,退休年龄均为65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10号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指出: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 劳动者具备退休条件,所在单位不申报退休,可以自己持相关材料,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办。人社局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都设有窗口办理,按特殊工种退休,一般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申请;
    2、本人身份证;
    3、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表;
    4、职工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审批表;
    5、档案;
    6、当地人社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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