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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盗用身份证办理信用卡恶意透支。且造成了不良记录。如何处理。谢谢!

银行 2018-08-27 13: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恶意透支信用卡是犯罪吗?  
    (一)我国法律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二)判断恶意透支要注意以下几点:  
    1、持卡人为合法的持卡人。如果是盗用、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则构成盗用、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而不构成恶意透支行为。  
    2、持卡人是故意不还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透支人在透支前已明确知道自己没有能力归还,但仍持卡消费或提现的行为。或者是有能力偿还的但在消费或提现后根本不想还的行为。是一种主观意识上的不愿意行为。对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推定过程中一定要区别这种行为是主观上的恶意不归还,还是因为有合理的客观因素导致行为人不能归还的。这是区分恶意透支与善意透支的关键。  
    3、恶意透支包括超过规定透支额度的透支、超过规定期限的透支以及经过催收仍然不还款三种情况。其中透支额度是指各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可使用的个人信用担保短期贷款数额。对于透支的持卡人各发卡银行可以根据还款期限进行催收,如果持卡人未经银行催收而自动归还的或者催收后及时归还的,不以犯罪处理。  最后还要提醒信用卡持卡人,透支消费之后应该及时还款。一旦信用卡用户多次出现逾期不还款,不仅银行要收取较高的利息和滞纳金,持卡人自己的信用度也会降低,以后办理车贷、房贷时就会受影响。
  •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 实际中,要是个人身份证被盗用进而产生了不良信用记录,那么当事人在有充分根据的前提下,可提出诉讼,最终结果由法院裁定。法院最终裁定当事人确实是属于身份证被盗用而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当事人的不良信用记录最终会在银行征信系统里消除。
      事实上,要是身份证被盗用,又被不法分子冒充办理信用卡,是银行会因此受到财产损失,这是当事人无法控制的。  当事人虽有保管好自己身份证明的义务,但是银行在为个人办理信用卡时,应该履行审查义务,审查内容包括身份证是否由本人使用,身份证的真伪等。
    如果身份证被他人盗用,并在银行成功办理了信用卡,如银行没有尽到审查义务,由此产生的后果银行就是要负主要责任的。  根据《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尽快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丢失补领。
    公民办理丢失补领证件的行为本身就告知了公安机关证件丢失的事实,不需要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  公安部曾就居民身份证丢失的相关问题作出说明,其中一条就是: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关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无须对自己未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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