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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签订了一份意外保险合同,合同文本没有主要合同条款,也没有保险金额,整个条款都是附加条款,这是否是一个问题?

保险纠纷 2020-02-07 13: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事项: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等。他们是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
    明确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是履行保险合同的前提。
    保险合同中还应载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在人身保险中,对被保险人除姓名和住所外.还须载明其性别、年龄、职业等。
    (二)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对于保险标的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般都在保险条款中予以列举。保险责任明确的是,由于哪些风险的实际发生造成了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保险人应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通常包括基本责任和特约责任。
    责任免除是对风险责任的限制
    (四)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即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起讫时间,亦是保险合同依法存在的效力期限。
    (五)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六)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保险费,简称保费,是投保人为换取保险人承担危险赔偿责任的对价。
    投保人只有在同意支付或已经支付保险费的前提下,才能换得保险人的承诺,取得保险赔偿或给付的权利。
    (七)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应该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以增强其严肃性。
    (八)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其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争议处理,是保险合同发生纠纷后的解决方式,主要有协议、仲裁和诉讼3种。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的效力状态、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保险合同的履行等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以上3种方式加以解决。保险合同应明确争议的解决方式,从而有助于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九)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 从性质上说,工伤保险属于法定的社会保险,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具有强制性,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将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而意外伤害保险则属于商业保险,其规范调整属于商法部门,不具有强制性,保险的赔偿金额可根据投保金额大小而不同,体现缔约自由性。
  • 根据2015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amp; 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   
    (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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