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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是崇明的教师,有个问题请教你:
我为儿子在天赐景城买了套房子,2006年买的。贷款已去年全部付清了。最近儿子要结婚,媳妇提出要在房产证上加名字,现在请问:这是我儿子的婚前财产,加名字后媳妇是否拥有四分之一的产权?(房产证上是我们夫妻和儿子3个人的名字。谢谢!!

综合法律 2018-08-27 22: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n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n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n重婚的n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n实施家庭暴力的n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n因上述情形导致离婚的,对过错方的所分割的财产应少分或不分。
    n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n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 1、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对方不能请求分割。
    2、在分割共同财产的时候会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来判决,但这套房子不属于共同财产不应分割,如女方离婚后无居所的,可以请求男方给于适当的帮助,比如房屋的居住权等。
  • 一般情况下,婚后以共同财产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当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均分的原理,一方取得房屋,对另一方按照市场价格补偿;出售房屋,所得均分;双方竞价取得房屋所有权,对另一方按照市场价格补偿)。但是还存在例外情形。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如果产权证上只写了夫妻一方的名字,则表示该套房产为父母对自己一方子女的赠与,不是共同财产。双方有协议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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