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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父于2010年10月在劳动中意外受伤,导致膝盖骨折,但双方并没有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的雇用关系,劳动合同法还生效吗?若打官司应由谁承担全部医疗费用?谁方承担责任大?误工费和家母陪同期间的误工费由谁承担?

合同纠纷 2018-08-28 10: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意味着用人单位最长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总共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
  • 劳动合同生效至少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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