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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少女与成年未婚男性同居怀孕,对方欺骗未成年少女吗?

刑事辩护 2020-03-06 21:2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男女双方未依照婚姻法8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且同居关系为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后建立的,双方不具备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系非法同居关系。
    2、双方非法同居期间所生育的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无论监护权归谁,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一方,应当给付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直至非婚生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3、关于非婚生子女的监护权归属问题,在双方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形下,由人民法院按照子女的权益以及双方的具体情况予以判决。综合评价双方的条件,包括:稳定的住所、稳定的收入、直系亲属有能力且愿意帮助其抚养未成年子女等综合条件,以及双方其中的一方是否存在严重传染性疾病、赌博、吸毒等极其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作出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育的抚养权归属的判决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5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5条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条、2条、3条、4条、5条、6条
  •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只要已满14周岁的少女与对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就不构成强奸罪。  对于两个未成年人怀孕的,如果需要打胎的,关于赔偿问题属于民事纠纷,需要双方及其监护人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自行到法院提起诉讼。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十八周岁成年(即以生日后的第一分钟,就成年了。)
    所谓的“十六岁成年”的说法是不全面的,其真实含义是:年满十六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即可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而在刑事诉讼中有几个年龄段,应当注意:
    一、十四岁以下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即无刑事责任能力期)
    二、十四以上、十六以下只对八种重罪承担刑事责任;(即半刑事责任能力期);
    三、十四以上、十八以下为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阶段(即从轻减轻刑责任期)
  • 多人认为,同居期间女方怀孕男方是不能提出解除同居关系的,因为《婚姻法》第34条作出了“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这样的理解是片面的,这只适用于依法形成的婚姻关系和事实婚姻关系。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以及未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因不存在“离婚”一说,故女方无法利用上述规定来保护自己。  【区别对待】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因适情况而定。  【诉请选择】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下,单纯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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