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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要资询一下。我就是温州人嫁上海市区,结婚五年。完婚表示家中早已有房因此沒有再买新房。现两个房屋是婆家三孩子的名字。如再加自己的名字是不是有法律认可?還是我不属于我?

房产纠纷 2020-03-02 13:1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按照中国的法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 结婚协议具备效力的条件:
    一、男女双方确立婚姻关系而形成夫妻关系。
    所谓夫妻关系,是指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男女之间结为夫妻关系后,相互之间具有了一定的法律关系,如相互忠诚、相互扶养的义务和相互继承的权利等;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
    综上,夫妻之间可以对财产以书面方式订立合同。
    二、结婚协议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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