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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和我有其他人的孩子在我的婚姻中已经5个月了,我丈夫强迫我带走我的孩子,我找不到孩子。现在我想离婚,我要负什么责任?如何支付现任丈夫?我能告诉他们抢劫孩子吗?我丈夫是监护权吗?

离婚 2020-02-28 13: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已经办理过离婚手续的,财产怎么分就只能是按照同居关系来处理——
    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照“一般共有”即“按份共有”予以分割。即,能够证明是一方合法收入的,归其本人所有,对其他共同购置的财产,则应参照其出资份额予以分割,不能确定份额的,均等分割。
    当然,如果另一方在取得该财产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可根据其作用的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亦应依据上述原则处理。
      另外,如果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财产分割时,参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分割财产。婚姻法规定,过错是指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此,如果男方有家暴,女方可以多分财产,并且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通常情况下,如果存在法律规定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可以依法通过到法院申请来进行强制执行。在法院执行阶段,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限制其高消费并将其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促使其能及早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如果在采取了必要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确实因无履行能力而不能履行的,也可由法院暂时中止执行,等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可随时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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