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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祖父(人死了)的名义上有个老房子,多年没有修理,没有人管理,最近回老家看看,邻居家以修理为名义占有,手头没有房产权,担心房产权不能证明回我家,有什么好办法吗? 根除坏人的想法。

房产纠纷 2020-03-10 15: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合同法》第425条(中间合同属于居间合同) 【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427条【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处理】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首先,在本案中,由于业主提供了虚假的情况,而你未作专业调查核实,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但不是全部责任,因为业主也有一定责任,并且业主的责任大,你的责任较小,一般需承担损失有30%左右,并且这种并不是连带责任,因为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上必须有明确规定,但《合同法》对居间合同并未规定连带责任。
    其次,对于买方另外一套房子的定金损失,属于另一个合同约束,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你不是另一个合同的当事人,跟你没有关系,那一万元定金损失跟你没有关系。 第三,根据《合同法》第115条【定金】原则,定金协议已经生效,判断出定金性质(立约定金、违约定金等),要看定金协议是双方签订还是你们三方签订,具体条款是怎么约定的,需要请律师进行分析。
    国器律所刘树明律师答(位于桥东报社附近)。 第四,由于买卖双方并未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买卖合同还未成立且生效,不存在违约责任,只存在缔约过失责任,买方可以向卖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 房屋所有权或称房屋产权是购房者最关心的。这一权利的取得标志着房屋的所有权转移已告完成,那么在法律上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何时发生呢?  按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因买卖转移变更时,应自转移变更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转移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当事人只有办理完成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才发生转移。过户登记的时间即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形式上,购房者取得的房产权证即为其所有权证明。这与不动产权利的转移是要式行为、以登记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要求是相一致的。  所以下列两种情形法律效力不同:(l)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甚至入住,房屋所有权仍然未发生转移,仍在转让方手里;因此,购房者在此种情形下应与开发商及时联系,协商办理有关过户手续的事宜,及时取得所有权。遇到拖延或明显违约不办理的,应按合同有关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2)房屋买卖双方已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买方已取得产权证的,即使双方尚未实际交付房屋,买方未实际占用、使用该房屋,房屋的所有权也发生了转移。
  • 房屋产权证书有什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权属证书主要有下列规定:


    1、房屋权属证书由建设部监制。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各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统一由北京印钞厂证券分厂印制。


    2、房屋权属证书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未设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市、县,暂由入民政府作为发证机关,并委托下属房地产管理单位具体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况的,房产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新建房屋;房产权属转移(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析产、划拨、转让、判决等);房产权利人更改法定名称或者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化,房屋部分改建、添建、拆除、倒塌、焚毁使房屋现状变更;设定他项权利(房地产抵押权、典权等);房屋或者土地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


    4、各直辖市、市、县房屋产权发证机关必须在建设部注册,未经注册的单位不得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5、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于1998年1月1日开始启用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经过特殊批准的除外),其他市、县可陆续启用,最晚延期至1998年7月1日,房屋产权发证机关在启用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之日,同时停止发放旧的房屋权属证书。


    6、实行房屋和土地统一管理,发放房地产合一权属证书的城市,房地产权属证书暂且由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报建设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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