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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从5月31日不断迄今。另一方在微博上创建“背心”账户,对自己及自己身旁盆友开展搔扰、恶语中伤及威胁恐吓,这一全过程中己方沒有开展一切答复。仅此案的关心者能够 推论此进攻号为拟被告常用,若开展案件委托,刑事辩护律师可否从新浪网服务平台寻找行之有效的直接证据?案子从5月31日不断迄今。另一方在微博上创建“背心”账户,对自己及自己身旁盆友开展搔扰、恶语中伤及威胁恐吓,这一全过程中己方沒有开展一切答复。仅此案的关心者能够 推论此进攻号为拟被告常用,若开展案件委

刑事辩护 2020-03-28 23:3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1.您好,您咨询的是名誉权纠纷相关问题;
    2.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3.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4.您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5.《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如果受侵害方通知网站,网站仍未及时清理相关信息,继续扩大对被侵害方的影响,要承担连带责任。因而你可以要求微博对其作出封号处理。
    6.协商不成,依法起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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