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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没有营业执照,我在工厂打工做成颗粒,在工厂用号角切断脚踝,切断骨头,没有折断,上司只支付一部分医疗费,后期我自己出来,他不仅没有赔偿我的伤害,还没有支付一部分工资

劳动纠纷 2020-03-18 08: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应尽量收集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用人单位招工时填写的登记表、报名表等招聘记录;
    4、考勤记录;
    5、录音证据或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工资被拖欠与单位发生纠纷,自己(或委托律师)与单位自行协商、交涉,协商无果时一定要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权,可以向各地劳动执法部门举报,通过执法监察人员帮助协调解决;也可以到各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去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不服,也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强制执行;如果请不起律师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向法院申请减免诉讼费。
  •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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