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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户主,我弟弟在1990年为立基人申请建造住宅基地的时候,我21岁,我弟弟15岁批准了面积176平方的住宅基地,只建了113平方的住宅。 政府说1991年9月21日提交了审查发行证,当时我弟弟已经填了户口。 现在他要打官司来筛选财产。 法院能支持他吗?我是户主,我弟弟在1990年为立基人申请建造住宅基地的时候,我21岁,我弟弟15岁批准了面积176平方的住宅基地,只建了113平方的住宅。 政府说1991年9月21日提交了审查发行证,当时我弟弟已经填

房产纠纷 2020-03-08 10: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分家、与析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谓分家是将一个较大的家庭根据分家协议而分成几个较小的家庭。  所谓析产又称财产分析,是指财产共有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分属各共有人所有。  在分家析产时,应注意这样几点:  
    (一)分家析产时,要把家庭共有财产和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区分清楚。分家析产只能是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是不属于分割范畴的。  
    (二)分家析产时,要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特别是对某些生产、劳动工具、设备等财产的分割,要尽可能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发挥家庭成员各自的专长。对于某些特定的不便分割的财产,也可以特别协议的方式作变通处理,以充分发挥该项的效用。  分家析产直接关系到家庭成员今后生活安排的问题,因此,应当通过订立分家析产协议书的形式进行,这样,就不至于有分家后因某项财产产权的归属不清发生纠纷。  分家折产协议书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约人的姓名,在家庭中的辈份称呼;  
    (二)分家的理由、原因和目的;  
    (三)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合意以及对原家庭债务清偿的安排;  
    (四)分割后的财产细目及其所有人姓名;  
    (五)证人姓名;  
    (六)立约人、证人签名盖章;  
    (七)立约的具体时间及执行日期。
  • 分家析产协议:属于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一般是父母将自己的财产分给子女。分家析产协议只要是当事人意思表示、没有处分他人财产、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就自全体协议人签字时起生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分家析产的房屋再立遗嘱变更产权,其遗嘱是否有效的批复
     (1985年11月28日 [1985]民他字第12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
    (85)川法民字第3号《关于处理张家定、张家铭、张家慧诉张士国房屋产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关于建国前已经析产确权,能否再予以重新分割或立遗嘱继承等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张家定之祖父张文卿(张士国之父)于1948年将其家中自有房宅,除自己居住的一处外,其余四处均分给四个儿子。建国后由人民政府颁发了产权证。1953年张文卿召开有镇政府干部参加的家庭会议,经协商,重新调整各自分得的房产,以清偿分家前的债务,立了经镇政府认可的“房屋分管字据”,均无异议。1955年张文卿夫妇将调整给二儿媳的房产,又立遗嘱由四子张士国“继承”。1966年巫溪县人民法院按“遗嘱”作了调解。二儿媳的女儿张家定等人不服,提起申诉。据上,我们认为,对张家在1948年析产后,经财产所有人共同协商,于1953年分家时达成的各自管业且已执行多年的房产协议,应予以维护。张文卿夫妇于1955年所立“遗嘱”无效。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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