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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一家日本公司做了两个月的工作,进去说是一名正规员工,可以无紧张地生活给我辞职,比如说在试用期间,合同不允许见到,还是27年,家里也不能回来,怎么办?日本人在中国可以利用我们吗?你能告诉他们吗?你好,我在一家日本公司做了两个月的工作,进去说是一名正规员工,可以无紧张地生活给我辞职,比如说在试用期间,合同不允许见到,还是27年,家里也不能回来,怎么办?日本人在中国可以利用我们吗?你能告诉他们吗

合同纠纷 2020-03-16 16:0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工伤不存在临时工或者是正式工之说,只要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受伤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
    十四、十五条之规定(且不存在第十六条规定之情形)的,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都应认定为工伤并按工伤待遇获得赔偿。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是所有问题的前提,不申请工伤认定,就无法通过工伤获得赔偿,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职工个人就必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 公司应在员工入职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员工双倍工资。但要注意一年的诉讼时效问题,双倍工资的请求诉讼时效是逐月失效的。
    公司应在员工入职起一个月内与给你交社保,若公司没有买社保或没有按实际工工资交社保,你可以要求公司补交。 没有买社保,你不能直接以此被迫提出离职,你要发函给公司,要求公司补交社保,若公司在一个月内没有补交,你再可以以此提出离职, 要求经济补偿金,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
    公司没有按法定标准及时间支付工资或加班工资,你们可以要求公司支付。

  • 1、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只要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就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权利是法定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加以限制或剥夺。用人单位为限制劳动者“跳槽”,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中规定劳动者交纳押金或支付巨额赔偿金,该行为的性质是以特别约定排除或限制劳动者的合同解除权,是不合法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合同条款属无效条款。所以,劳动者只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如果劳动者行使解除权而违反劳动合同的有关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 试用期被人事部开除不给试用期工资:  
    一、公司的理由,是常用的,其实公司很难证明其理由,申请仲裁时,你赢的机会更大。
      
    1、未签订合同时,单位不能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职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签了合同约定了试用期,企业就能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随时辞退职工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未签劳动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的问题,辞退职工就必须给付经济补偿金(半个月工资)。工资一分不能少。
      
    2、退一步,你从事的职位,在招聘说明或者职位说明书上有没有什么明确要求,并明确说明不合格的标准?如果没有,或约定不明,公司很难举证你是如何不胜任的。仲裁时,是否符合录用标准,法律规定由单位来承担举证责任,并且这个录用条件必须事前告诉劳动者(你)。否则就视为违法解除,你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或者选择支付双倍的赔偿金。即一个月工资。
      
    二、你的重点是收集好证据,主要是证明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在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宜的通知》的规定:对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还可以结合以下凭证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1)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2)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 考勤记录;
      
    (5)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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