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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通过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中介盖章),因为条款问题又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也是有效的吧?比如买方贷款审批后过户,然后新房本下来再拿去银行,银行放尾款,这期间买方不去做抵押要求重新过回来,费用由买方缴纳。这类补充协议的条款应该也是据有法律效力的吧已经通过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中介盖章)因为条款问题又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也是有效的吧?

银行 2020-03-24 17:0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根据合同法规定,居间人支付报酬的主要条件在于促成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只要要约与承诺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意思表示协商一致即可,其纯属一种事实状态,不涉及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因此,实践当中,不少房地产中介为了促成买卖合同成立,往往不惜一切代价,甚至在卖房人是否有业主的身份或授权、房产的具体情况均未核实的情况下,即催促当事人订立合同,这就埋下了纠纷隐患。
    合同成立后,能否实际履行则涉及合同当事人的信用和履约能力。在房地产买卖中,房产的位置、房产周边的配套、房产是否存在瑕疵涉及房产的价值,而房产权属上是否存在权利负担、房产业主身份的真实性及信用情况、业主代理人授权的合法性,则涉及买卖合同能否生效并顺利履行的问题,这些问题均是买方关注的焦点。
    买方身份的合法性、是否有履约能力及买方的信用,则主要是卖方关注的问题。是否支付中介费用和支付多少要依据你跟中介之间的房屋居间买卖合同约定的情形来执行。作为居间人应当就买卖双方所关注的问题向委托一方如实报告。
    若未如实报告,合同订立后未生效或未能实际履行,当事人往往归咎于中介,拒付中介费。而居间人是否就其所知(知道及应当知道的情况)履行如实报告的义务,对于合同是否生效,能否实际履行起到至关重要的因素。
    而交易房产上是否存在权利负担和权利瑕疵是影响当事人是否决定购买该房产的主要因素。现有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纠纷中,中介一般都是接受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委托,并在房产买卖协议中订立三方中介条款。
    这种情况下,中介方不仅要向买方如实报告卖方的情况及交易标的的情况,亦要向卖方如实报告买方的情况。本案中,中介方有义务了解讼争交易房产的权利状态,并向委托人如实告知。
    中介方在未了解房产被查封的情况下,即催促买卖双方订立合同,违反了向委托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依法不得向买方主张支付中介费。
  • 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房屋买卖合同是指购房者各售房者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房屋的买卖所签订的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合同双方当事人。
    2、标的。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标的就是房屋。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房屋的坐落位置;
    所买卖房屋的面积,应分别注明实得建筑面积和所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房屋是现房,还是期房;
    房屋的配套设施和维修标准。
    3、房屋的价格及付款时间约定。一般新建的商品房及预售的商品房都是按所买卖房屋的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的价格,即约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售价为多少元,然后用单价乘以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
    旧房的买卖有时就直接约定每套房屋或每幢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在合同中一般要列一个付款时间进度表,买方按该进度表将每期所需支付的价款交付卖方。
    4、交房期限。卖方应在某日期之前,将房屋交付买方。
    5、权利担保。卖方保证在交付房屋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保证在交付时已清除该房屋上原由卖方设定的抵押权。
    6、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7、合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如房屋的保修责任、物业管理以及小区内公用配套设施等。
  • 买卖合同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
    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
    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
    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
    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5.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 在劳动关系等民事行为中,无论是初次签订劳动合同,还是续签劳动合同,当事人的签名都是其在法律上同意的表示,是对合同权利义务接受的表示。签名者应对自己的行为所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若他人代签合同,应得到当事人书面委托或事后追认,否则,合同不对该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民法通则中还规定,如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推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不严肃地对待劳动合同的形式要求,随意漏签、代签的情况时有出现,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劳动纠纷。因此,在此提醒一下,不要忽视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既不要没有得到授权代为别人签订合同,也不要随意委托别人代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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