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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工伤认定标准如何赔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12-12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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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如果劳动者在工作单位属于公司,需要用人单位赔付,反之上下班途中受伤如何赔付。那么,上下班工伤认定标准如何赔付?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上下班工伤认定标准如何赔付

  1.在我们正常工作的时间内,因为我们在正常的工作场所所做的工作导致我们受伤,这种是很明显可以使用工伤保险的。

  2.当我们上班之前或者下班之后,我们还在正常的工作场所来为自己将要做的工作做好准备或者将做好的工作进行归纳的时候受到了伤害,这种也是属于工伤保险的。

  3.在我们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并且在我们正常的工作场所的时候,因为工作的原因遭受到了外界带来的伤害,例如别人因为工作与你有矛盾,对你采用了暴力,这种情况也是在工伤保险范围内的。

  4.由于我们的工作导致我们患了职业病,这种很显然是因为工作性质导致了我们的患病,肯定是属于工伤的。

  5.因为工作原因需要我们外出,在我们外出的这段时间内,我们因为工作原因导致我们受到伤害的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也同样是属于工伤的。

  6.在我们需要准备去工作或者在工作完成之后下班的路途中,因为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自己受伤(这个交通事故必须是别人的全责,自己只是被连累的),这种也同样属于工伤保险的范围内。

  7.经过法律规定的其他应该被当做工伤处理的其他情况。

  所以,通过上面的描述我们可以看出,针对上下班时间来判断工伤是不可能的,如果你实在无法判断是否属于工伤,你可以向律师询问,或者收集好证明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进行判断。

  二、上下班工伤认定标准

  (一)需要在上下班途中

  在《工伤保险条例》中,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所受到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均可认定为工伤。

  上下班途中首先应该是按单位规定的上下班时间计算。“大部分事业单位都会有相关的规定。”但在实际中,一般会合理地进行判断。例如,从家到单位平时需要1个小时车程,单位上班时间为上午9时,则从8时起就应该算是上班时间。法院在实际断案中,一般会认定在法定工作时间中,从离开家门起为上班时间开始,回到家中为上班时间结束。“如果规定一个星期工作时间为5天,那就是在这期间,离开家为上班,回到家为下班。”

  (二)交通事故须非本人主要责任

  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除了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认定为工伤。

  各方都认为,增加多种交通工具是弥补了过去规定中的漏洞。该规定方便了工伤认定。从公平性而言,工伤认定增加多种交通工具,使得法规更加公平公正。但《工伤保险条例》中也明确规定,所有交通事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如果是本人负主要责任则不能认为是工伤。

  三、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办法

  和原规定相比较,新规定明显放宽了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范围。

  根据原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才能认定为工伤。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第一,新规定不再强调“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随着工时制度和运输工具的多样化,以及城市轨道交通的立体化,从业人员在上下班时间和路线的选择上,有了越来越多的弹性空间。其实,尽管新规定不再强调“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但“上下班途中”本身就意味着时间和路线上的限制。

  第二,新规定不再强调“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原规定从业人员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新规定按照“工伤者无过错”的国际惯例,取消了以上的责任限制。即使从业人员发生本人责任或者本人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事故,并不影响其工伤的认定及其工伤待遇的享受。

  同时,《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据此,无证驾驶、醉酒、故意卧轨撞车等造成事故伤害的,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第三,新规定不再强调“道路交通”。这里的“道路”,在《交通安全法》中也有其特定的含义。它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新规定取消了以上限制,也可避免一些争议。

  然而,必须指出的是,虽然新规定明显放宽了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范围,但是仍然保留了一个重要的实质性条件,即必须是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如果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是受到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或者是自己不小心摔倒受伤的,那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该如何界定: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根据本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目前轻便摩托车等属于机动车管理的范围,助动车等则属于非机动车管理的范围。

  另外,还需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新规定虽然保留了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不重复支付的原则,但是根据原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进行交通事故赔偿,然后再按规定进行工伤补偿;而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机动车事故或者其他第三方民事侵权引起工伤,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期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在获得机动车事故等民事赔偿后,再予以相应偿还。应当说,新规定在操作上更具人性化,保证了从业人员能够及时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上下班工伤认定标准如何赔付的相关知识,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认定为工伤。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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