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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保密条款有坑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12-20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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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竞争也是非常激烈,同时我们的隐私内容,保密协议会受到进一步的保护,那么劳动合同保密条款有坑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劳动合同保密条款有坑吗

  劳动合同的保密条款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是指尚未依法取得知识产权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需要保密的事项。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所有在职的劳动者都必须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明确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义务,并确定违反这一义务的具体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保密条款的认定

  劳动合同作为合同的一个种类,其生效要件与其他民事合同的生效要件基本相同,即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定主体资格、合同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特殊性则主要体现在国家有特定的法律法规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资格及合同内容的特定方面进行规定,以实现保护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社会主义法律价值目标。

  既然作为劳动合同之附件的保密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劳动者的保密义务,那么,作为劳动者则有义务遵守这一合同约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法》第102条也有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从理论上说,这里的保密约定与理论上通说的竞业禁止规定比较接近。

  所谓竞业禁止,一般是指公司员工有在一定时间内保守公司业务秘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许可,不得从事与本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或向他人泄漏业务秘密并获取利益。竞业禁止条款,一般在公司与高级管理人、高新技术公司与其技术人员等之间签订,在公司法理论上,公司的经理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还负有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因为这些人员一方面掌握着公司的商业机密和核心技术,其对公司的忠实度甚至可以影响到该公司的生死存亡,仅从维护商业秩序的角度出发,法律也必须对此类问题进行规范;另一方面这些人员往往在公司享受高薪待遇,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一般法律原则,其必然也要对公司负有更多的义务。

  二、合同保密条款怎么写?

  明确保密信息范围。用人单位在约定保密内容时,务必把需要保密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期限等明确下来,最好通过列举的方式列明所有需要保密内容,否则很容易因约定不明引发诉讼纠纷。不同的企业和同一企业的不同时期,保密范围、内容也有所变化,用人单位应及时修改保密协议内容。

  明确保密主体。商业秘密的保密主体一般仅限于涉密岗位的劳动者,对于保密岗位和技术岗位,要求其不得披露、赠与、转让、销毁或者协助第三人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除上述涉密岗位以外,不必然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工作中有意或无意获悉公司秘密时,也应该列入保密主体的范围,承担保密责任。此外,那些掌握了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家属、朋友,对保守商业秘密也应该负有同等义务。

  约定保密期限。保密协议中应明确约定保密期限,虽然法律规定劳动者保守秘密的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免除,但由于商业秘密存在过期、被公开或被淘汰的情况,因此最好还是约定保密义务的起止时间,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在保密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如何使用商业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职务成果的归属、涉密文件的保存与销毁方式等内容,有特殊条款的还应以列举方式进行约定。

  三、保密条款违约责任

  违反保密协议可能产生三种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违反保密协议首先要承担的是民事责任。保密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而达成的合意,合法的保密协议受到法律的保护,当事人应当认真履行,不得违反。如当事人未履行保密协议规定的义务,不论是否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损失,都是对保密协议的违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

  在民法理论上,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的签约一方或双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可以是实际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如果员工违反了保密协议,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实际履行保密协议中约定的保密义务。如果保密协议中约定有违约金,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依约支付违约金。如果员工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赔偿损失。违约金与赔偿损失有什么不同呢?首先,在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是不能随意约定的,用人单位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能约定违约金,保密协议即是其中的一种情况。如果违约金畸高或者畸低,双方可以要求适当降低或提高。但是赔偿金的适用范围则很广泛,只要用人单位因员工的违约行为而遭受了损失,就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其次,只要保密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不论员工的违约行为是否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损失,用人单位都可以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而赔偿金则建立在实际损失基础上,如果保密协议中没有约定违约金,而员工的违约行为又没有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用人单位就不能要求员工支付赔偿金。

  违约金的数额是明确写在保密协议中的,比较容易认定,只要不是畸高或者畸低,一般不会发生变化。但是赔偿损失就不同,涉及到损失的计算问题。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赔偿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赔偿: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了两种损失或者说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一是按照实际损失计算;二是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作为补充,还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被侵害人因调查该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在确定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时,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商业秘密(一般为技术秘密)研制开发的成本,包括投入的时间、金钱和付出的努力等。

  现实的优势,也就是使用商业秘密在给权利人带来的优势或利益,涉及到生产成本的降低、销售额的提高、利润率的增加等。侵犯商业秘密时权利人现实利益的丧失属于实际损失。

  将来的优势,即权利人对将利益合理预期。在因披露而使商业秘密丧失的情况下,或者实际情况表明不宜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况下,将来优势损失往往是实际损失的重要组成部分。确定此种损失当考虑商业秘密新颖性的程度、经济价值的大小、利用周期的长短、市场竞争的程度、市场前景的预期等。

  但有时用人单位的损失额与侵权人的获利额都不能确认,在实践中,法院将会根据侵害的商业秘密的类型、评估价值、侵权持续时间、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商誉损失等因素在一定的幅度内确定赔偿额。

  侵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也可能构成行政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工商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或销毁。

  侵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如有以下行为,并且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劳动合同保密条款有坑吗?的相关内容,现在对于保密性工作都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快车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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