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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期内出售是否构成违约行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3-12-30 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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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房屋出租期内出售不属于是违约行为。房屋租赁期间,租赁房屋被出售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可以继续向房屋受让人支付房屋租金。房屋所有权人在出售房屋时,应该通知承租人。

  一、房屋出租期内出售是否构成违约行为

  民典规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出售房屋的,并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所以不算是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百二十五条【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二、房屋租赁期间房东卖房如何处理

  法律快车提醒您,房屋租赁期间房东卖房的处理:

  1.承租人对房东所售的该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房东需要出卖房子,应该是先提前通知租户;

  2.房屋出卖以后,不会因为所有人的变更影响到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仍可继续租住。如果租户不愿意继续承租,可以与房东解除租赁合同;如果租户愿意继续租赁,则房屋新的房东也应当按照租户与之前原房东签订的租赁协议,继续将房屋出租给租户使用,如果新房东不愿意继续出租给租户,则新房东就属于单方解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如果房东卖房的行为影响到承租人的正常租住,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三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三、承租人对租赁的房屋是否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法律快车提醒您,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的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这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有利于维护承租人的利益,维护市场交易关系的稳定,节省交易成本。承租人优先购买的实现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承租人在租赁合同的存续期间享有优先权。若租赁期间届满,则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2.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同等条件包括买卖的价格、付款的期限和方式等。出租人出卖租赁物,需要给承租人考虑是否购买的时间。如果出租人没有通知承租人就将房屋出卖了,或者在同等条件下没有卖给承租人,则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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