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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成立要件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4-07-21 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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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想要了解地役权的成立要件、形式与效力,以及变动和抵押问题吗?本文为你详细解析地役权的相关法律知识,帮助你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地役权制度。

  一、地役权成立要件是什么

  地役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四个要件:

  1.必须存在两块土地,即需役地和供役地,这是地役权成立的前提;

  2.地役权的设立必须是为了给利用自己的土地提供便利,即需役地的便利;

  3.必须是对他人土地的使用;

  4.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起转移,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转让,也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二、地役权的形式与效力

  1.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2.关于地役权的效力:

  (1)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2)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但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时,地役权一并转让,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3)地役权也不得单独抵押,但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地役权成立要件是什么

  三、地役权变动及抵押问题

  1.关于地役权的变动,当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如果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那么受让人将同时享有地役权。

  2.当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如果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地役权将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3.至于地役权的抵押问题,如前所述,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但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时,地役权将一并转让。

  关于地役权,你还有哪些疑问?欢迎在法律快车上发起咨询,我们将为你提供更多专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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