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役权成立要件是什么
地役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四个要件:
1.必须存在两块土地,即需役地和供役地,这是地役权成立的前提;
2.地役权的设立必须是为了给利用自己的土地提供便利,即需役地的便利;
3.必须是对他人土地的使用;
4.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起转移,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转让,也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二、地役权的形式与效力
1.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2.关于地役权的效力:
(1)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2)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但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时,地役权一并转让,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3)地役权也不得单独抵押,但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三、地役权变动及抵押问题
1.关于地役权的变动,当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如果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那么受让人将同时享有地役权。
2.当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如果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地役权将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3.至于地役权的抵押问题,如前所述,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但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时,地役权将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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