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单玉成律师
单玉成律师
安徽-合肥
主任律师

辩护律师的项目管理思维(下)

刑事辩护2022-05-19|人阅读

辩护律师的项目管理思维(下)

四、注意掌控案外因素

(一)在刑事诉讼中要多方考量,看案件不能只用一种逻辑

刑事诉讼中参与者众多,有侦查机关、批捕执行部门、指控部门、审判机关、行使决策权的领导、围观的社会公众以及还有被害人。很多辩护律师在抱怨,在对别人的公正性进行指责。但是我们换位思考,辩护人何曾以侦查员的视角来分析过案件?同样,如果要求侦查员按照辩护律师的视角来考虑案情,那么是否与其职权、角色相匹配?如果连侦查员都向辩护律师一样去考虑案情,辩护律师就丧失了存在的意义?

刑事诉讼注定是一个多方参与、价值多元化的社会活动,因此设置辩护律师恰恰是一种必要的纠偏机制。君子和而不同,一定要理解不同的视角,就会有不同的价值观和思维习惯。侦查员谁不想当神探,能破案这是何等的荣耀。作为控方的检察机关,如果指控得不到支持,屡屡败诉,还谈何职责使命,所在单位将会承受何种负面评价。同样作为一审法官,认为案件如果被二审改判,会给他职业带来负面影响。因此也会想方设法设置障碍,不让二审法官去改。但在司法实践中,无论二审法院还是最高法院,通常法官是愿意创设案例的。从法官本人来说,可以给社会创设规则,是一种荣耀。我听到我们安徽高级法院的一个法官说,“一个法官终其一生,如果没有做过一个无罪判决,那么他的职业生涯注定是不完美的。”因此他顶住压力,做出了一个职务犯罪案件的无罪判决。作为一些相对理想化的法官,这是一种正常的价值诉求,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判例法国家法官,更具有这种价值倾向。

但是我们司法体制出现的一种上下级的制约关系,不是完全独立的。比如各地市的中级法院院长,基本上都是省高级法院选派的。对于中院院长而言,高级法院的各庭庭长就是他的同事,既是以前的同事,也可能是以后的同事。这种情况下高院要是屡屡改判中院案件,那是不支持中院工作。这个分歧不仅体现在工作上,甚至个人情绪上也会产生排斥。因此上下级法院的这种关系,导致案件二审改判很难,这是我们的司法现状。我在办理案件中间有一个很深刻的感受,如果接近年关,承办法官发改的案件比较多,即使案件有问题,发改的可能性也会大幅降低。如果在年初刚接手案件不多,律师能够充分的阐述辩护观点,发改机会可能就会提高很多。司法体制和现实环境中的现象需要我们解读和研究,但一定要明白,我们不能以一种简单的公平正义,一种模糊的价值观乃至一种单一化的思维逻辑去解读案件,而是要力求具体化。

(二)办理案件要动态管理

1、关注案件的阶段性特点。这个问题刚才我也提示到,作为侦查机关、指控机关或是审判机关,他们在案件不同阶段会有不同的变化。公安机关在决定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前,审慎度相对来说还是比较高的。如果一个案件出现了刑事危机,并且侦查人员的立场是没有受到外力影响,这个时候想要阻却立案,只要方略得当,可能性要大于在立案后撤案。一旦立案,侦查员和案件就有了利害关系,如果不想被否定,只有继续向下推进。虽然无法侦破案件会对相关的公职人员有一定的影响,但结果终究要好过于办错案,这叫两害相权取其轻。同样,在批捕环节,所有的检察官都会慎之又慎。一旦批捕过,在捕诉合一的体制下,也会坚决的把这个案件诉出去。即使捕诉不合一,在一个检察长领导下,批捕过了仍然也会想方设法起诉。

上一次安徽大学刘少军教授、博士生导师,带硕士生到我们所去调研刑诉法问题,专门问到捕诉合一对于司法公正相互监督的影响,我就提出这是一个伪命题。因为隶属一个检察长领导,考核是统一的,我认为合一与否,对司法公正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可能只是个案会有所区别。而且现在批捕过后,也会有不起诉的方法。比如说他们内部可能会有“出现新证据不起诉,不扣分”的考核。因此哪怕找一个对案件没有实质影响的新证据,可能也会将其作为一个批捕过却不起诉的理由。无论什么样的政策环境,都会有方法和对策。其实大家只注意到现在刑事辩护的难易程度基于控方的强势,愈来愈呈现上升趋势。但却没有注意到,反腐使得很多官员不敢干预案件,从而给刑事辩护律师带来诸多机会。所以我们一定要辩证地去看时局的变化。

2、不同阶段,也会有不同辩护特点。这里给大家做一些简单提示。我另外有一个课程叫刑辩策略,其对于刑诉各阶段的技巧与方法都有过较详细的阐述,在此仅给大家做一些举例。

(1)侦查阶段辩护特点是信息高度不对称。辩护律师一定要发散思维,对各种可能性进行充分预判,不能一根筋思考问题。因为对方手里有什么牌,此时我们还无法得知,这个阶段倾向于防御性辩护,与侦查机关沟通是为了采集更多的信息,对案件做出预判。

比如近期办理的一个案件,我通过和侦查员的接触和简短交流后,获得了大量信息。这个案件从书证上来看不构成犯罪,但几名员工被采取了强制措施。并且如果成立犯罪,涉案数额将会特别巨大。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我首先以公司法律顾问的名义与侦查员进行接触,他们立即就提出来让我找国土资源局去谈,跟承办人交流也是同样的情形。于是我给顾问单位的负责人指出:这个案件公安机关已经在犹豫,而且问题在慢慢边缘化。因为案件本身涉嫌的指向,如果构成犯罪就是大额犯罪,但他们只对员工采取了强制性措施,那么这个案件的争议问题,我们辩方看到了,侦察机关也会做出一些防御型判断。一旦他们发现问题被律师提出,他们会有风险,因此不要轻易下结论。紧接着我们以公司名义,通过法律意见报告的形式,追交了一份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在报告中我明确提出,鉴于中介机构提供错误的数据,也基于我们公司的疏忽,导致出现了这种误解。因为我们的失误,虽然导致公安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但有惊无险的是其强制性行为仍在法律范围之内,也在情理之中。总而言之,刑事案件毕竟要以事实为依据,根据最终查明的事实,建议尽快变更强制措施。我给公司领导做出的反馈,也在案件的逐渐推进过程中,得以被逐一验证。

因此我们在办理侦查阶段案件时,一定注意要多采集信息,而且尽量去发散思维。如果不去接触案情,仅依据当事人的解释和辩解作为对抗理由和依据,最后拿出证据却与之相左,或者说干脆就提示了侦查人员下一步侦查方向,最终结果可能是无效或负效辩护。

(2)批捕环节时间很短,所以一定要及时准确。前面给大家提到过,如果我们提出的理由与目标发生冲突,让批捕部门担心一旦取保有串供的可能,其可能就会先采取批捕措施。因此,如若案件处于这一阶段,律师的辩护一定要确保刻不容缓、精准无误。

(3)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还是能够和律师有效沟通的。如果在客观上确实存疑,可以不起诉的案件,在此时提出来还是有好处。我近期给一个同行做辩护,最终也是相对不起诉。该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我的做法是:一、要保持低调。无论是律协领导,还是司法局领导,或其他与案件不相关的人我都不见,我只和另外一个辩护人进行商讨,低调阅卷。二、通过交流提交法律意见,坚持认为不够罪,让控方切切实实认为这个案件提出指控是有压力和风险的。后来控方找这位同行提出,相对不诉能否接受。同行问我能不能无罪,我跟他说:“你可以去了解一下现在的无罪率,做好分析,再想好自己愿不愿意承担坚持无罪的法律风险之后,你再来。如果你觉得愿意冒这个险,我可以坚持到法院给你进行无罪辩护。”因为本案证据上虽然达不到证明标准,但是他确有过错,最终他还是根据现在无罪判决率极低的这种情况,接受了相对不起诉的结果。因为如果他不接受,做出结论之后再向上级提出复议复核,检察机关可能会处于非常尴尬的地步,倒不如直接诉到法院,基于反渎职这一法律界限,法院是不会做出宣判无罪的结果。

(4)一审往往是我们案件的重心,大家可能都比较熟悉,我就不展开赘述了。

(5)对于二审案件的逆转加以关注。案件的逆转往往需要抓住关键的证据,比如我有个案件,通过调阅录像发现录像光盘是空的,也就代表一审期间控辩审都没看,而且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这种问题出现之后他不发回不合适。如果只是一般的适用法律或是认定事实出现一些较小的偏差,通常到最后阶段的时候,二审法院不会愿意发改。所以,对于这一类案件,我在二审期间不会轻易接手。就算是真的接手,也会明确告知当事人要想好,律师虽然努力了,但基于二审法院司法现状,有可能会无所作为。审判机关应对井喷式的诉讼,压力太大。他们内部也有要求,认为随意发回案件是对司法资源的占用。因此从司法效率的角度去考虑,可能就对司法公正做出些许牺牲。这个也没有办法,因为我们从事社会管理,有时候在不同的价值面前,不得不选择“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五、客户体验与社会认同

(一)做真心帮助客户的好律师

我们要做一个什么样的律师?近期几年内我们律师事务所的宣传语是“做真心帮助客户的好律师”。我们不提专业,也不完全依靠展示案例来博眼球。国家法律设置律师这种与公权力对抗的角色,就是为了让律师来维护社会公众的法律安全感。个案能否起到帮助作用是其次,最主要的在于一个人触犯了法律,有人能够真心帮他,就像一个人生病了,有医院为他治疗一样,否则在这个国家,人们没有法律上的安全感。在西方的五层次需求中,“安全”是除了生存之后的第二层需求,法律安全是社会公众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保障他们的法律安全,真心帮助客户是律师行业的根基。甚至我个人认为,法官可以出问题,律师都不能出问题。法官代表社会公平正义,是中立方。而律师是法律配备给当事人的,其存在的意义就是为了帮助当事人,结果自己的律师反戈一击,那当事人对这个社会的安全感将会荡然无存。因此律师介入刑事案件办理之后,要切实维护当事人及其家人的权益,而不是做表象工作。

与其说律师是被告人的辩护人,还不如说是他们整个家庭的法律顾问。给家人解答问题、引导诉讼和正确维权所耗费的时间比对当事人还多,被羁押的当事人有时候像医院病床上的病人,所有的主意都是根据外面家属的意愿加以确定。这个状况下,要对当事人的家人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前一段时间泾县监察委向合肥市司法局投诉。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不认为这个投诉有道理,但从执业技能和执业道德上来说,我绝对不会容忍我的学生去跟当事人家属说“他翻供了,证人有某某,你可以去跟他接触。”我第一个要防控的就是证人,这是一个特殊角色,处于一个进退两难的处境。一旦当事人家属与其接触,证人就会自陷风险之中。我们的司法体制是以结果论,比如一个警察给一个嫌疑人取保后,嫌疑人在外面杀了人,可能是激情杀人,也可能是预谋杀人。虽然在实际取保时,警察难以判断会不会出现这种情况,但只要出现这种恶劣后果就要倒查。同样律师让当事人家属跟证人接触,一旦当事人家属被追诉责任,接下来就会牵扯到律师。所以对于当事人家属的风险防控,我在介入案件时就会告知他们不要参与贿赂,不要参与伪证,家里一个人出事已经是个灾难,再有人出事,只会是雪上加霜。作为案件当事人家属,首先要保护好自己。办理刑事案件也是“病来如山倒,病去如抽丝”,想办法解决问题,解决不了那是力不能及,如果乱了方寸则会出更大的事情。因此这时律师要进行劝导,尽量争取执业道德素质高于法律要求,不能说法律上没有硬性规定就不去做。那执业道德何在?我们的技能经验何在?

另外,律师要告诫当事人家属避免被骗。有时候当事人找了好几拨人,甚至在案件过程中突然去了某地,然后过几天回来给我说找到某某某能帮忙。我告诫他们不要信这些,有劝阻他们的损失和风险相对就小一些。尤其在涉及刑事案件之后,当事人家属压力很大,容易病急乱投医。

(二)辩护律师要给当事人家属做好方案和预设,并参与决策,做决策的参谋或参谋长

律师办理案件,不允许对结果做出承诺。如果在诉讼中再不尊重当事人家属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我们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又如何得到体现?任何方案的预设,都要在风险提示后,给当事人及其家属做出解析,尊重他们的知情权、选择权,共商决策。如果提前进行告知,且最终结论和告知内容一致,通常他们也会理解。比如一个案件,二审有可能不开庭审理,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前就告知当事人,最终也在意料之中,往往是能接受的。我们律师在办理案件时,不仅要做有利分析,也要做出不利预判,将有利的、不利的和折中的几种结果都做出分析之后,再对方案的促成因素和阻却因素做出分析,这是会让当事人对律师工作有进一步理解和认同。

那么大家可能就要追问,我这样不是增加自己的工作量吗?我获得的收益和工作量会成正比吗?实际上做律师一定要明确 “先有好产品,才有高收益”的理念。只有切实保障客户权益,客户才愿意来继续找你。好的业绩和口碑会逐渐把你推送到一个收益效益更好,客户群体更广的位置。有好的产品才有好的收益,这是一个良性循环。

另外,只要我们跟客户对案件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较为准确的预判,一定会得到良好的社会评价。因为律师在辩护的过程中,当事人可能基于对案情的一些情绪化的因素而不理性。但对于法官、检察官而言,律师是滥竽充数,只想要糊弄当事人、草草了事,还是真抓实干、切实去解决问题,旁观者自清,他们自然是洞若观火。如果你常年去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而努力,哪怕很多努力却仍然不能很快有个好结果,但至少法官知道你是一个想解决问题的律师,而不是制造问题的律师。同样有律师的庭审表现让当事人赞誉有加,但最终将不利结果推卸给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当事人终究也都是事后诸葛亮,如果当事人事后突然明白被误导了,那他对这个律师的评价我们也可想而知。

(三)律师事业想要有所发展,要从专业上、口碑上逐步积累

律师确实是一个不养小,只养老的行业。在这个行业,只要认真积累,扎扎实实去做,随着年龄的增长,业绩肯定会越来越好,这和每个人的努力程度正相关。所以年轻人不要临渊羡鱼,羡慕别人的机遇和运气,而是要靠自己的努力,一步一个脚印。最终你会发现,战术上偶然性成功是无法与战略上的正确部署相提并论。

在这里,我给大家举一个兵法上的案例。诸葛亮的空城计历史上无据可考,但是曹操在一次行军途中带大队人马碰到赵云确有其事。史料记载:赵云见曹军大队人马后,立即带部下返回营地,并且偃旗息鼓。曹操遇到这种情况,当时做出分析,“我碰到赵云,不是我主动来找的他,而且也不能排除他主动去找我,这种情况下可能有诈。”所谓饵兵勿食,曹操决定带大部队走,没有管赵云。事后表明,赵云当时也是偶遇曹操,也就是说曹操这种判断在结论上是错误的,但是他这种判断在战略上、方法上必须要遵循。一颗棋子丢了没有关系,但一定要按照正确的逻辑来行事。如果逻辑错了,某次走运可能成功,但下次就可能全军覆没。因此我们年轻律师在发展过程中不要盲目追寻某次战术上的成功,更要注重战略上的发展,这样才能够真正促进我们在工作中逐步成长。

今天的结语是:法有尽而事无穷,案件因素与人为因素不能割裂,懂得在法律辩护中运用项目管理的思维,才能够提升我们的格局,改善分析与决策能力。这就是我今天和大家进行的分享,感谢大家的聆听,敬请斧正。

首发日期:2019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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