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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标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拓展资料:1、2013年6月8日,中国保险协会与中国法医学协会联合发布了法律依据:《人寿保险残疾评定标准》,该标准将成为商业保险事故保险领域残疾支付的新行业标准。2、报道而言,新标准改变了原标准的情况下关注肢体残疾和关节功能丧失,增加神经和燃烧残疾,残疾等的范围扩大胸部和腹部器官损伤和精神发育迟滞和覆盖8类别包括神经系统、眼睛和耳朵,语音和语音、呼吸系统、消化系统、泌尿和生殖系统、运动、皮肤等结构和功能。对胸、腹、心、肺、肝、脾、胃、胰腺等脏器、肠结构损伤增加残疾状态项目20余种。事故引起的烧伤等皮肤残疾也包括在内。此外,在残疾等级设置方面,增加了原标准中未包括的8-10级轻度残疾保护项目100余项,将大大提高保险消费者的残疾保护程度。新标准将于2014年1月1日正式使用。3、在制定本标准的过程中,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与健康分类》的理论和方法,建立了新残疾标准的理论框架、术语体系和分类方法。在制定本标准的过程中,参照了国内劳动能力评价、工伤和职业病残疾等级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残疾评定等重要残疾评定标准,符合国内有关残疾政策。同时,也参考了其他国际残疾分级原则和标准。4、该标准确立了保险行业残疾评定和保险费支付比例的依据。各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本标准的方法、内容和结构,开发保险产品和提供保险服务。本标准规定了人身保险中伤残程度评定的原则和方法以及保险赔付比例。人身保险中伤残程度分为一至十级,保险给付比例为100%至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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