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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去年社平工资多少?没有社保、没有商业险,全额赔付标准是怎么样的
法律分析:按照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显示,武汉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均工资为4478.8元。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参保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岗平工资的60%保底(即2687.3元),300%上限(即13436.4元);参保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按全市月社平工资的60%保底(即2316.5元),300%上限(即11582.7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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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内新洲区医保定点医院一向哪些?
法律分析:医保定点医院指的是医院申请,经过医保考察,符合医保的要求,可以为本区域的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或是社保部门指定的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社保医疗资格的医院。法律依据:《上海市医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定点医院)医保医疗服务行为的通知》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使用临床检验项目时,应根据参保人员病情,合理选择检验项目,不得对参保人员使用自费检查和化验项目,杜绝“套餐式”检查。同时应按照市卫生局《关于本市医院开展互相认可辅助检查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5)79号)的精神,积极实行辅助检查相互认可制度,对本市二、三级医疗机构和其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的临床检验结果,凡尚未超出该检验项目周期性变化规律所允许的时间,应对其予以认可,一般不再进行重复检查。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严格遵守《关于重申门诊换药、注射等项目收费规定的通知》(沪医保(2002)118号)的有关规定。凡属于一次诊断多次治疗的项目,如门诊换药、理疗、针灸、推拿等,按每疗程(5次治疗)收取一次门诊诊疗费。不得对注射、静脉注射、补液等按疗程收取诊疗费的项目重复收取门诊诊疗费。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上海市各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沪卫收(1997)第4号,沪价行(1997)第129号)有关项目的规定收费,不得在一个收费项目中加收、多收费用,也不得使用未经本市有关部门正式核定的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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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基本工资是7000元每月,那么你一个月应该缴纳的个人养老保险是多少钱单位又应该缴纳多少?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人上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职工本人工资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确定。职工本人上月工资超过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职工本人上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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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白血病患者,也是低保户,武汉人,有居民医保,2023年确诊白血病什么原因呢?
法律分析:办理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武汉医疗保险;2、患有政策规定的重症/慢性疾病。办理所需资料:1、个人书面申请;2、身份证;3、社保卡;4、本人近期2寸证件照5张;5、近两年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治疗相关疾病的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等等。办理流程:参保人携带上述资料前往辖区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即可。法律依据:《武汉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细则》第七条参保人员住院和在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由个人支付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商业保险机构按规定赔付。合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并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扣除后的医疗费用。下列医疗费用在计算合规医疗费用时予以扣除:(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二)超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三)参保人员住院和在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属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药品目录范围内乙类药品的医疗费用中,先由个人自付10%的部分;(四)参保人员经批准在外地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中,先由个人自付10%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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