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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追及效力的类型
物权的追及效力主要体现为物权人针对其物拥有的一种支配权和绝对权,意味着无论该标的物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回并行使权利。以下是几种主要的追及效力类型:所有权的追及效力:这是最典型的追及效力表现,当物权的标的物被非法转让或丢失时,原所有人可以向现占有人要求返还原物。例如,如果甲的汽车被乙盗走并卖给了丙,即使丙是知情的第三人,甲仍有权向丙索回汽车。担保物权的追及效力:不仅所有权具备追及力,担保物权如抵押权等他物权也具有类似的效力。比如抵押权的设定后,即便抵押物被债务人非法转让给第三方,抵押权人依然可以追及该物以实现债权的优先受偿。地役权的追及效力:地役权是指为一块土地的利益而在另一块土地上设定的用益物权。如果设定了地役权的土地发生转让,地役权仍然对受让人有效,除非在交易中明确放弃。占有回复请求权的追及效力:当物被他人无权占有时,物权人可以基于占有回复请求权直接要求占有人返还原物,这种效力也是追及效力的体现之一。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物权具有追及效力,但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法律设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即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第三方是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地取得了物权标的物,可能会阻断原物权人的追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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