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损失,按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分,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居民临时住房或自找临时住房的不便,按临时居住条件划分,按被拆迁房屋居民人口每月给予补贴。(3)鼓励被拆迁房屋居民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自愿迁入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房屋等部分权利。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确定。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