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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开荒。不在土地承包证上的耕地如果被国家修路占用了能得到补偿吗?
1、对因国家、省、市、区建设道路被用作取土用土,且无法复垦的承包地,仍按原农村二轮承包面积确权登记,在备注栏内注明取土面积及用途,但对征用后的承包地多出的应当确认有承包户以防止发生新的纠纷。2、对村组内所建公路、机耕路、塘、坝、渠、学校、办公室等生产公益事业占用的承包地,已办理征用手续并给与补偿的,不在计入承包地。未享受一次性补偿的,仍按原农村二轮可承包面积确权登记,在到户清册备注栏中注明情况。3、对二轮土地承包后,个别组以大稳定小调整的形式进行土地调整的,可以按照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在不违背政策法规的前提下,由组民实行民主协商,形成决议,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大庆法律问答顾问
大庆法律问答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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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男方没有土地男方载老人土地而且老人还在,离婚后女方要求男方分土地给女方,是否有土地使用权
在您提出的离婚案件中,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女方在法律上没有直接的权利要求男方分给其土地使用权。分析过程: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个人或单位可以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其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土地使用权是男方婚前个人所有或者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单独取得的,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只有夫妻共同财产才需要进行分割。如果土地使用权是男方的个人财产,那么女方在离婚时无权要求分割该土地使用权。如果土地使用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时应当按照双方的实际贡献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合理分割。论述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为个人财产。法律前景与可能面临的风险:如果女方能够证明土地使用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在离婚时未进行合理分割,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重新分割。如果女方无法证明土地使用权属于共同财产,那么她的请求可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解决方案:女方应收集证据,证明土地使用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婚后双方共同投资、经营该土地的证据。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解决土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分割。在诉讼过程中,女方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以支持其主张。综上所述,女方是否有权要求分割土地使用权,取决于该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不是,则女方无权要求分割;如果是,则需要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分割问题。
辽宁青楠律所
辽宁青楠律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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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本村的村民买了宅基地并且有八年没使用了:请问转让协议还有效吗
宅基地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取决于转让方和受让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转让方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宅基地的原始持有人或经过合法继承或赠与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如果转让方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么其转让协议是无效的。受让方也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如果受让方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已经拥有了一处宅基地,那么其购买宅基地的行为也是无效的。宅基地转让必须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遵循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如果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或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那么转让协议也是无效的。对于您所描述的情况,如果购买宅基地的人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已经拥有了一处宅基地,那么该转让协议是无效的。此外,如果转让方在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转让宅基地,或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那么该转让协议也是无效的。因此,即使该宅基地已经八年没有使用,如果转让协议存在上述无效情形之一,那么该协议仍然是无效的。
晋毅峰
晋毅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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