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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楼盘故意隐瞒事实,在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期本不具备交房条件(三证未办理下来)下通知业主收房,在业主要求下无法公示三证,尔后改称业主自愿收房,并称自愿先期收房的业主,不影响后期赔付。请问:按此说法,如果业主先期收房,是否在法律上收房行为客观上已认可房屋质量,开发商可据此拒绝后期赔付?也即如果业主先期收房进行装修并入住,行为上是认可房产质量,而不能获得后期的赔付?敬请法律专家解答!

其他 2015-01-13 15: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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