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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2008年加入公司,签了三次合同,目前是无故定期合同(2014年5月31日签订的无故定期合同),2014年6月份公司要求我改变工作性质,我没有同意!期间公司工资福利照发!2015年1月7日公司发出邮件说最后一次提供转岗的机会,让我转岗,否则于1月15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的赔偿是N加1赔偿呢?还是2N赔偿呢?改变工作性质是属于违法吗?

其他 2015-01-16 13: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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