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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描述:09年花一万元从甲方手中购得了对方团购房名额,签有协议.对方也打了1万元的收条.交团购房订金是我交的.收据上是甲方的名字.现我手中的证据有(由我和甲方签字按手印的),1万元转让费的收条.和团购房开发商开出的订金收据. 现在甲方想违约,不愿把名额转让给我了。准备这周六和甲方协商此事..转让协议上签有若甲方违约的话按购房订金和转让费双倍陪付乙方(我).其他就无陪偿条款了...现在问题是由于购的这名额后错过了买房的时候.为此事我错失的时间成本,机会成本这些怎么算哦... 想请问律师:除了按协议要求甲方双倍陪偿外,我还有无理由要求对方陪偿此事对我造成的损失,这个损失法院支持吗?? 先谢谢了

其他 2010-07-14 10: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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