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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女)于2002年2月进公司工作,持续未间断至今,14年12月8日年满50周岁,其中2002年2月至2011年6月公司一直未给我办理社保,2011年6月才给本人办理社保;而14年12月我办理退休时社保答复:(本人是宿迁户口在张家港工作)补缴方案是公司提供十年以上工资原始证明情况下才可补缴;请问:公司在法定上有没有义务帮我承担一部分费用。

其他 2015-01-17 10: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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