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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开了间超市,半年前在外地进了9瓶洗发水,总价值297元,期间卖了2瓶。前几天工商的来查,发现这剩下的7瓶洗发水是假的,价值为217元。最后开了张行政处罚通知书,说:违反了《商标法》57条的(三),根据六十条....。最后罚款(狮子开了个口):5000元。首先这些商品非本人制作的,也不知情是假货,有供货商的收据,但没有具体发票。(对不上号,只怕供货商也不承认了)自己网上查了点资料,关于“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处罚权”,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但《商标法》六十条的处罚和这个又有不同。工商部门开的5000元是否合理?我该如何处理?求大家帮忙解答下,先在此谢谢啦!

其他 2015-04-10 06: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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