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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60多岁了,继子40多岁,有轻微的精神病,他的亲姐经常指使他向继母闹事,还要求继母做监护人,继母生活很痛苦,请问,继母能拒绝做监护人吗?他的亲姐和他关系好。

其他 2010-07-23 21: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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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只有继子女是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继父母才有监护的权利和义务。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如下(一) 配偶;(二) 父母;(三) 成年子女;(四) 其他近亲属;(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其他近亲属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 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可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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