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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4月在该单位上班,该单位一直未与签订劳动合同,直到13年10月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3年(用人单位讲之前一直为试用期,且试用期不缴纳社保)。合同内明确了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实际情况一直是工作6天休息1天。现:15年2月7号,在合同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答复补偿2个月工资。请问:1.用人单位这样处理是否合理.2.违反合同工作时间工作5天休息2天的事情如何举证,需要什么证据。3.试用期不缴纳社保是否有依据,如没有依据该怎么补偿?4.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应如何合理的支付解聘补偿金数额。5.需要用人单位出具什么手续才能与其办理被辞退的离职手续

其他 2015-02-12 10: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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